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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加入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 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从“16+1”到“17+1”
    2020-12-08 22:02:00

   

  《欧洲蓝皮书:欧洲发展报告(20192020)》指出——希腊加入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 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从“16+1”到“17+1 

   

  20201114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中国欧洲学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主办的《欧洲蓝皮书:欧洲发展报告(20192020)》发布会在京举办。

  蓝皮书指出2019年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迎来新的发展阶段,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增容扩员,即希腊成为该机制的正式成员国,“16+1合作”演化为“17+1合作”。这是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建立以来的第一次扩大,彰显了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具有的强大生命力、凝聚力和吸引力,希腊的加入也为“17+1合作”深入发展带来了新机遇,提供了新动力,但同时“16+1合作”扩大为“17+1合作”后也面临一些新问题。

  第一,希腊是欧盟“老成员国”,无论是在东南欧地区还是欧盟内部都有一定影响力,少数中东欧国家可能会担忧希腊的加入会“稀释”中国投放在中东欧地区的资源,同时担心在“17+1合作”中的优势地位受到冲击。有中欧国家智库学者认为“17+1合作”重心正在从中欧国家转移到巴尔干半岛,中国逐渐开始在欧洲南部的门户立足。

  第二,第二,欧洲一些媒体和智库指责中国在巴尔干地区的投资带来“债务陷阱”等问题,而随着中希投资合作关系的发展,这种指责、怀疑可能会扩展到希腊,从而使欧盟更加怀疑“17+1合作”具有“分裂”欧洲的目的。

  第三,希腊加入后如何做好“17+1合作”促进中欧关系,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希腊在遭受经济危机期间与欧盟关系欠佳,加入“17+1合作”之后,希腊有可能利用该机制与欧盟进行博弈。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坐实了欧盟认为“17+1合作”是在“分裂”欧洲的质疑;另一方面将来希腊甚至其他中东欧国家有可能会利用欧盟来向中国施加压力。

  在“16+1合作”扩大为“17+1合作”之后,需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推进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的良好发展。

  (一)处理好希腊加入合作后的各方关系

  希腊的加入客观上使得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加剧,需要进一步协调好各方的关系。首先,如前文所述,希腊与欧盟和德国的关系不佳,要避免欧盟认为“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是拉拢欧盟中的“反对派”,与欧盟“分庭抗礼”,要使欧盟认识到希腊加入合作完全是出于务实需求。其次,凭借希腊对华友好及其在中东欧特别是巴尔干地区的重要影响力,积极推动希腊参与中东欧地区的项目,使希腊尽快融入合作机制,使其对成为“17+1合作”成员产生较高的自我认同感。最后,要让合作机制中原有的中东欧成员国认识到,希腊的加入并不是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的盲目扩大,而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中东欧地区的发展,尽快消除中东欧国家对希腊加入机制的不适应和陌生感。

  (二)高质量地提升务实合作

  今后,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也要朝着高质量的务实合作方向发展,主要体现如下。

  第一,互联互通、经贸投资以及人文交流,仍是今后双边合作的主要内容,如何落实已达成的合作协议、意向应为中方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签署了许多合作意向、备忘录,但往往签署之后没有后续的落实情况,这也经常遭到中东欧国家及欧盟的质疑甚至批评,对中国的合作意向产生怀疑。

  第二,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成果进一步惠及有关国家民众。中东欧国家民众更关注国际合作交流能否给自身带来实际利益,对于有关的外交活动、领导人访问、签署协议并不感兴趣。今后的合作应注重如何使合作内容惠及有关国家民众切身利益,特别是要在公布的“纲要”“倡议”中阐明惠及民众利益的具体内容,如“消除贫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

  第三,随着合作的深入以及项目的落地,可持续性、风险防范等问题将要提前考虑,做好规划。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开展已八年,中方的投资项目正在不断落地实施。当前中方提供的“双优”贷款额度已近使用完毕,今后新的投资项目以及落地项目的持续开展,都需要开拓新的资金来源。此外,中东欧地区地缘战略冲突、民族矛盾、难民危机以及中东欧国家内部政治动荡等风险因素仍旧存在;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部分亲美的中东欧国家在对华合作上态度摇摆,因此需要加强风险评估防范,出台保护中方在中东欧地区投资利益的切实措施。

  (三)做好中东欧地区大国的合作

  从经济体量、国际影响力来看,波兰、捷克、匈牙利、罗马尼亚等国属于该地区的大国。这些国家具有相对较高的区域影响力,是中国在中东欧地区投资、贸易、人文交流领域的重要合作伙伴。最近一年来,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在中美之间贸易纠纷的背景下,捷克、波兰、罗马尼亚等国在对华关系方面做出了一些负面举动,如“排斥中国企业参与5G合作”“外部投资审查”“布拉格与北京解除友好城市关系”等,不仅对双边关系造成损害,同时也会冲击到整个“17+1合作”的良好发展。但是参与“17+1合作”对上述中东欧国家来说仍具有较大的现实利益和吸引力。当前中美之间已达成了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应利用这一利好信息加强与中东欧地区大国的务实合作,将“17+1合作”下的一些重要的机制性活动安排在中东欧地区大国举行,提升其参与“17+1合作”的积极性。同时要多方了解中东欧大国的新诉求,利用智库、学术、媒体之间的交流,加强对中东欧大国在欧洲及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的国家利益,尤其是对“17+1合作”期待和诉求。

  (参见《欧洲蓝皮书:欧洲发展报告(2019202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10月,第209-2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