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欧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欧洲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ASSOCIATION FOR EUROPEAN STUDIES,英文缩写为:CAES。
第二条 中国欧洲学会是由中国从事欧洲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国际关系及历史与文化研究和教学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中国欧洲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组织会员及会员机构、动员社会力量,推动中国欧洲问题研究和教学事业的发展,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 中国欧洲学会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各种合作网络,推进中国的欧洲研究和教学,促进学术交流,发挥中国欧洲学界与境外欧洲学界之间及其与中国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之间沟通的桥梁作用,并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五条 中国欧洲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挂靠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受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委托,对中国欧洲学会实施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中国欧洲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登记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受中国社会科学院委托,负责中国欧洲学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国欧洲学会的住所为: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五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国欧洲学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 组织、指导和协调本会会员,从事有关欧洲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国际关系及历史与文化的学术研究和教学活动;
(二) 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讨论,编辑出版信息书刊,加强学会网络建设,交流会员科研成果;
(三) 构建中国学者与境外学者,特别是与欧洲学者联系的桥梁,促进中欧学术交流;
(四) 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增进中国人民对欧洲事务的了解;
(五) 为欧洲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及个人提供咨询,促进欧洲人民对中国的了解;
(六) 在本会的专业领域内,依法开展其他相关咨询与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中国欧洲学会的会员分为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明确表示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坚持从事本会学科领域内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或其他有关活动;
(四) 申请加入本会的机构会员应是具有3名以上从事与欧洲问题研究和教学相关的专业人员的机构或团体,愿意支持、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秘书长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呈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和常务 理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会长工作会议决定;
(三) 秘书处将入会会员登记在册,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 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参加本会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和科研成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三年无故不参加本会举办的研究和教学活动,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到会人数2 / 3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到会的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相关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含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1/2表决通过,报业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5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展开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结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讨论通过聘任本学会顾问委员会委员;
(十一) 决定其他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 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任期5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含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遵守法纪,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勤奋努力,热心为本会工作,具有开拓和奉献精神;
(八)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着广泛的社会联系。
第二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者,须经理事会2/3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根据本会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召开会长工作会议,处理学会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 会长工作会议由会长根据学会工作需要召集,参会人员包括会长、秘书长,以及会长认为必要时,部分副会长、常务理事及其他与学会工作相关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协助会长筹备、召开会长工作会议;
(六)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顾问委员会的设立:
(一) 本会设立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由中国欧洲研究和教学领域知名学者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专家和领导组成。
(二) 顾问由会长提名,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顾问委员会负责对本会的研究与教学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促进本会与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界和社会团体的沟通。
第三十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 本会按专业领域设立学科分会和地区国别分会;
(二)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名称前必须冠以本会的名称;
(三) 各分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欧洲学会章程》的规定,建立自律机制,积极开展与本会宗旨和战略目标一致的业务活动;
(四) 各分会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五) 各分会所发展的会员,既是分支机构的会员,同时也是中国欧洲学会的会员。会员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登记表报中国欧洲学会,纳入由中国欧洲学会统一编印《中国欧洲学会会员名录》。
(六) 分会的设立与撤销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成立或撤销。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并报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向会员发放,不得挪做它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规范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1/2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章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 / 3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2006年2月23日由会员代表表决通过;2009年11月15日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并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